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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函与律师事务所函的不同
释义
    律师事务所函是律师涉讼办案的必备书面凭证,通过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司法部门出具律师辅助资格证明,体现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监管的需要。与律师函相比,律师事务所函在主体、用途和收函人范围上有明显区别。
    法律分析
    广义的律师事务所函是指在诉讼中或委托调查实务中,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出的函或介绍信。其中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3条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办理的手续中,必须有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并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2001年5月14日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统一了律师事务所函的格式,律师事务所函是律师涉讼办案的一件必备书面凭证。律师事务所函的作用在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司法部门出具的律师辅助书面资格证明。体现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司法部门监管的需要。因此律师函和律师事务所函发出的核心主体、发函用途和收函人范围房屋是区别明显的。
    拓展延伸
    律师函和律师事务所函的用途和特点
    律师函和律师事务所函是在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书面通信形式。它们在用途和特点上有一些区别。律师函一般由律师代表客户向他人发出,用于表达法律意见、要求或警告等。律师函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律争议的依据。而律师事务所函则是由律师事务所代表自身或客户向他人发出的书面信函,用于传达法律事务所的观点、要求或通知等。律师事务所函通常强调事务所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发出者的身份、目的和效力。了解这些用途和特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律师函和律师事务所函。
    结语
    律师函和律师事务所函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书面通信形式。律师函由律师代表客户向他人发出,用于表达法律意见、要求或警告等,具有法律效力。而律师事务所函则是律师事务所代表自身或客户向他人发出的书面信函,用于传达事务所观点、要求或通知等,强调专业性和权威性。了解这些用途和特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律师函和律师事务所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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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