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的合同应该如何认定 |
释义 |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故意合谋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两个特征: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并且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订立的。恶意串通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第三人造成影响,却仍实施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由于恶意串通属于违法行为,所以相关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构成恶意串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对第三人造成影响,却仍然实施恶意串通的相关行为,最终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到了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由于恶意串通行为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所以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认定恶意串通合同的标准和程序 认定恶意串通合同的标准和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分析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包括是否存在明显的勾结、垄断、价格操纵等行为。其次,要考虑合同是否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是否对其他市场参与者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同时,还需要审查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公平的内容。在程序上,通常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件、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机构或法院将进行评估和裁决,最终确定合同是否为恶意串通。 结语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这种合同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是出于故意,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来获取非法利益;二是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例如在招投标中串通压低标价或在买卖中抬高价格以获取贿赂。认定恶意串通合同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对第三人造成影响,且实施了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第三方合法利益受损。根据相关证据和程序,机构或法院将评估和裁决合同是否为恶意串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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