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有哪些 |
释义 | 不适合当场处罚的案件如下: 1、卖淫、嫖娼行为: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3、拉客招嫖; 4、赌博案件行为。 不适用当场处罚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综上所述,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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