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却未结婚登记,男方去世女方分割遗产获法院支持! |
释义 | 赵大伯与原配孙某共同生育两个子赵甲、赵乙,孙某去世,之后赵大伯通过朋友介绍与郑阿姨相识,并共同生活在上海市某小区房屋内,该房屋是赵大伯与孙某所有的私房。自从与赵大伯相识同居之后,郑阿姨即与赵大伯长期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6月,赵大伯因摔倒致大腿股骨头骨折住院治疗,后病情恶化并发脑梗,意识不清,不能言语。之后,郑阿姨始终对赵大伯不离不弃,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赵大伯。2019年2月赵大伯去世。赵大伯死亡后,赵甲、赵乙领取了赵大伯的丧葬费,并为赵大伯办理了丧葬事宜。孙某死亡后,赵大伯与儿子赵甲、赵乙未对孙某遗留的遗产进行析产继承,赵大伯夫妇生前也都没有订立遗嘱。因赵大伯遗产分割问题,两人发生矛盾,赵甲将赵乙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赵大伯和孙某的遗产。郑阿姨在得知法院已经受理赵甲诉赵乙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后,经律师指导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参加分割赵大伯的遗产。对于郑阿姨的加入,赵甲、赵乙认为郑阿姨不是赵大伯的配偶,不是赵大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无权要求继承赵大伯的遗产。而郑阿姨则认为赵大伯在配偶死亡后,自己即与赵大伯认识后共同生活,双方相互照顾,对赵大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虽与赵大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对赵大伯遗留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可以与赵甲、赵乙一同分割、继承。法院审理后判决:赵大伯及孙某遗留的上海市房屋由赵甲、赵乙继承;赵甲、赵乙分别给付郑阿姨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律师认为本案的被继承人实际有两人,即赵大伯和其原配孙某。由于孙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对孙某遗留的遗产按法定顺序予以继承。孙某死亡后,赵大伯与赵甲、赵乙分别系孙某的配偶及儿子,属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孙某遗留的遗产由赵大伯和赵甲、赵乙继承。而赵大伯生前也未订立遗嘱,对赵大伯遗留的遗产应按法定顺序予以继承,赵甲、赵乙系赵大伯的儿子,属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对于郑阿姨继承权的问题。律师认为扶养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为经济上的帮助,另一方面则为精神上的抚慰。虽然郑阿姨与赵大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郑阿姨与赵大伯早年相识并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相互帮助、照顾,且在精神上相互抚慰,共同渡过晚年生活,故有权要求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赵大伯遗留的遗产的规定,适当分得赵大伯遗留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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