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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想和另一半离婚,但是避不过离婚冷静期怎么办?
释义
    首先,给大家科普一下“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上述可知,需要满足以下前提:
    ①申请:双方自愿+离婚协议—》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
    ②受理:初审后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③冷静期: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
    ④审查:准备好材料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⑤登记:发给离婚证
    综上,如果想要通过协议离婚,必须要等待离婚冷静期三十天届满才可以申请发给离婚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相反,这就意味着在三十日内,只要其中一方选择撤回离婚申请的,离婚申请不发生效力,婚姻登记机关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
    那么,如果在离婚冷静期间另一方突然反悔,要怎么处理呢?
    下面杜律根据个人办案经验提供以下两个思路: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关于诉讼外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
    第一个思路: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如果满足上述情形任何一条,是符合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
    第二个思路: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建议可以考虑先到法院诉讼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从立案到调解离婚,一般时长短于离婚冷静期,即可以拿到离婚调解书。相比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需要长达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以及中间的各种不确定性,这种方式避免了夜长梦多,更加高效。
    如遇到需要咨询关于离婚或者离婚纠纷等,可以参考上文的思路进行处理。希望以上维权知识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遇到法律问题,均可以在评论区下方留言。紧急的事情可以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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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9: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