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的判定标准 |
释义 | 1、寻衅滋事罪的判定标准,犯罪嫌疑人以主观上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视生非的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量刑原则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A、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B、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C、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D、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E、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F、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G、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A、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B、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C、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D、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F、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A、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B、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C、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D、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F、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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