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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为疫情不能上班扣工资吗
释义
    不能,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假期,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来支付。
    因疫情不能上班是不能进行扣工资的;因延迟复工属于在停工的期间,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劳动者所有的工资或者是所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因受疫情防控影响而不能上班得职工,企业应当支付报酬。
    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假期,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来支付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到期的应当续延。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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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1: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