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