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年期以上农村人身保险开始实施强制性回访 |
释义 |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的《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办农村人身保险时,必须提供客户权益告知书或进行投保风险提示,并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进行100%回访。 针对目前农村保险市场现状,通知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在县城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或者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并且要求保险公司有效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及农村信用社、邮政局(所)、各种技术服务站的网络服务优势,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被保险人的权利是: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认可,以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无效。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而被保险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 1、投保前如实告知义务; 2、了解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义务; 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者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者减少通知义务。被保险人还有增加危险通知、保险事故通知、防灾防损救援、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义务。 二、再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 第八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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