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市政府的部署,汕头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房产管理局、汕头供电局、市自来水总公司等部门,对2014年12月1日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修改稿)。目前,《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修改稿)(《下文简称《管理办法》》)正在征询公众意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三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