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回迁房如何办理入住手续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回迁房如何办理入住手续 回迁房入住前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同时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办理回迁房入住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回迁房入住登记,需要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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