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当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景。 2、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和验证,明确事件的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错误的,有权申请纠正。如果不修改,应在案件中记录申请。法庭记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者签字或盖章。 4、判决法庭辩论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可以调停的,也可以调停。调停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无法调停的情况下,如果调停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停书送达前方后悔的话,法院必须立即作出判决。如果原告被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被告可以撤销处理的被告反诉,可以缺席判决。如果被告被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必须公开强迫,同时通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超过上诉期限未上诉的判决、判决、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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