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需要返还增资款,增资程序启动后增资款即转化为公司资产不得任意退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已完成工商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信息、股权比例已产生对外公示效力,出资额并不能够任意退还。另外返还增资款本质上是股东身份的退出,应适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东退出的特别规定。 所以,即使《增资协议》被解除,股东或投资人亦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增资价款,而应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股权转让、法定减资、公司解散等法定途径取回投资款。 风险提示:股东退出的方式一般有公司回购、股权转让、减资、解散公司,但返还增资款实际上就是不经法定程序,任意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任意抽回出资,不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更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