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
释义 | 不论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适用的情况不同,如果双方对于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对于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或者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只能诉讼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自民法典实施后,开始施行离婚冷静期,需要先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经过三十天后,如双方均无反悔的,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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