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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班组组长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违法分包人支付款项?
释义
    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出现层层分包、转包的情况,承包人往往也通过雇施工班组的方式完成砌体、木工等不同的施工内容。但发包方不能及时拨付进度款,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向工地干活的班组支付工资,班组的组长将承包人和发包方诉至法院的情况司空见惯,对于发包方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实践中存在争议。此文中,笔者将以一个案例展开法律分析,为施工班组提供一些实务性法律建议。
    案例图示
    
    案件摘录
    2017年4月志明建设新疆分公司承建昭苏县夏塔乡、天山乡等四乡五所幼儿园建设项目,后青XX与志明建设新疆分公司虽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2017年4月,青XX雇佣彭XX为昭苏县夏塔乡、天山乡等四乡五所幼儿园建设项目施工员。2018年12月10日,青XX为彭XX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有彭XX2017年5月至9月在滁州志明投资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所承建的昭苏县夏塔乡、天山乡、四乡的人工工资40,000元,没有发放,特此证明。公司法人卢宏斌,工地负责人:青XX”。
    最终法院判决:青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彭XX劳务费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付起止日期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基数为60,000元,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结合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施工班组组长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违法分包人主张费用?
    首先,施工班组组长是否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方主张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违法分包、转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款项,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8辑(2019年第2辑)第29-30页载明,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表现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劳务班组组长如果提供不仅劳务,还包括材料、人工情况下,或是存在与承包人结算、关于工程进度、工资表、签订结算协议等综合情况的,在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上述情况则可以主张违法分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仅根据裁判文书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体现出原告包工包料、挂靠、与承包人单独结算的实际施工人的特点,不能认定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前述法律条文主张违法分包人对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作为农民工,原告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向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单位主张清偿农民工工资。
    再者,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结算是否能作为承包单位抗辩的理由?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故未结算不应当归纳作为承包单位不支付工资的理由。
    综上,施工班组组长在符合实际施工人特征时可以向违法分包人主张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款项,仅作为农民工时,可向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主张清偿农民工工资。
    法律风险提示:
    1、现实生活中,施工班组组长往往作为农民工,属于法律意识薄弱的群体,建议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保存施工量证据,比如工地负责人签字的工程量单、工资表等。
    2、施工班组在施工前,尽量了解工程的概况,包括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人信息。
    3、注意留存“包工头”的身份证、电话、住址这些基本信息,如果有班组微信群,对于工程量、价格等及时录屏保存证据。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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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9: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