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面部损伤伤情鉴定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1、二级伤残: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六级伤残: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3、八级伤残: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4、十级伤残: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等。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五条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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