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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致其怀孕并终止妊娠,男方被判赔偿损失
释义
    【案件事实】2021年四、五月份,喻某与郑志江在南京通过微信认识,双方互加为好友。2021年5月21日,双方发生性关系。2021年6月17日,喻某通过微信告知郑志江其月经推迟。2021年6月21日,喻某通过验孕棒测试出怀孕。2021年6月22日,喻某至来安县人民医院检查确诊“早孕”,并微信告知郑志江怀孕一事。2021年8月3日,喻某至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就诊,主诉要求终止妊娠,花去门诊医疗费985.08元。2021年8月6日,喻某至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即南京市浦口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后住院行终止妊娠手术,共住院治疗5天,花去门诊医疗费452元,住院医疗费2439.40元。因喻某系未成年人,无力抚养孩子,不得不选择流产,为此,其精神上和心理上均受到巨大打击,故以诉称理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喻某、郑志江的身份证、微信聊天记录、来安县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费用清单、电子医疗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喻某与郑志江发生性关系,喻某虽诉称系受郑志江蛊惑的情形下发生关系,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聊天的心情是愉快的,不存在受蛊惑的情形,且喻某没有告知对方自己的真实年龄,双方系在自愿的情形下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喻某怀孕及流产等事实的发生。
    郑志江虽辩称对喻某怀孕与其有直接因果关系持有异议,但结合喻某怀孕后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及庭审中郑志江认可双方相处期间喻某没有其他男性朋友的陈述,郑志江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这一事件的发生郑志江无主观过错,喻某主张赔偿的各项损失,郑志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喻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怀孕并流产这一事件的发生,对其身体上、精神上、心理上均造成巨大伤害和损失,喻某的监护人应加强对其监管、教育和关爱。喻某与郑志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系双方自愿,但这一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喻某作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郑志江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喻某所受的伤害,其虽无主观过错,但损害结果与其有因果关系。该损害结果由喻某单独承担显然有失公平,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遵循公平、守法原则,鼓励和倡导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对喻某遭受的损失,郑志江可予以适当补偿。
    喻某因怀孕及流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本院酌定由郑志江予以补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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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