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背信罪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构成要件 |
释义 | 董监高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非法手段,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隐瞒或虚假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有学者建议将重大过失导致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报告犯罪化。这些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法律分析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 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由下列要件构成,即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上述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行使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害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二、什么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由于企业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因此有学者建议对因重大过失而致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没有按照规定披露,或者因重大过失而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罪化。 结语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要件明确,主体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通过故意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侵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秩序。法律依据为《刑法》第169条之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不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及他人利益,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对于重大过失导致未披露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也有学者建议将其犯罪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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