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执行 |
释义 | 谈到人身安全保护令,首先需要提及的是它所要隔离的对象——家庭暴力。2001年,一部反映家庭暴力题材的影视作品——《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登录千家万户的荧屏,由冯远征饰演的施暴者安嘉和对妻子一次次的暴力伤害,刺激着每一位观众的视觉神经,让家庭暴力这个话题成为社会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虽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间,但以丈夫向妻子施暴为典型代表。家庭暴力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对个人造成伤害的同时,对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是引起离婚和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因为长期受家暴摧残,有的受害人想离却不敢离;即便成功离婚,也存在分手暴力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不得不维持婚姻的情况下,受害人要么自己默默忍受暴力伤害而致死致伤,要么采取杀死丈夫的极端方式。家庭暴力给家庭造成的不幸正在摧残着下一代。无论是丈夫对妻子施暴,还是父母对子女施暴,都会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暴力的代际传递,形成社会的顽垢。 因此,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个人层面,都要共同承担反家庭暴力责任,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我们国家是一个舶来品,最初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有研究表明,72.4%的受害人在获得保护令后没有再遭到任何麻烦,获得保护令的妇女在期后一年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比没有获得保护令的妇女低80%。 我国于2008年起开展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试点工作,2008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我国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自己的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到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从我国的试点经验看,被申请人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一般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自动履行率都在90%以上。2015年12月,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单独的司法制度被正式列入到法律规定当中。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遭受家庭暴力”容易理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该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受到过配偶对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程度并未达到家庭暴力的地步。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伤害的频率和程度都在增加,能够明显感受到加害人有家庭暴力的倾向;还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但是对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聊天工具频繁骚扰当事人,威胁恐吓当事人,言语间有明显的加害意图,这些都可以认定当事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需要注意的是,“现实危险”是能够通过证据反映出的、在一般人看来都能感受到的危险,如果只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可能存在危险,却没有通过证据外化表现的,可能无法成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事由。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由本人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措施,以及具体的事实理由,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具体情形。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采取保护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其他类型证据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被申请人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不得再向申请人施暴,如果违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给予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壹仟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不得骚扰,是指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持续、反复或者在不适当时间通过电话、短信、即时延时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与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联系,也不得向申请人寄送令其不安的物品等,以避免使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处于不安宁状态。不得跟踪,是指被申请人不得尾随、不得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定位、追踪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位置信息。不得接触,是指无正当理由不得接近或在附近出现、徘徊,不仅包括申请人住所,也包括工作场所。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居住会使得申请人更容易遭受到暴力伤害,因此,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就是让施暴人承担因不法侵害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即便被申请人对住所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法院也可以责令其迁出。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被申请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接到报警后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等,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期满由当事人签字后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情况反馈表,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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