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违法处分股权,隐名股东可向法院起诉其行为无效并且让名义股东赔偿; 3、债权人起诉名义股东,名义股东不能以非实际出资人为理由抗辩。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