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的判断方法 |
释义 | 在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进行超负荷运转时,就可以倒闭。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企业倒闭的直接原因。但是,企业倒闭的真正原因是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所致。 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一、中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吗? 不能。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二、破产程序设计的基本构造 我国2006年新破产法设计的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即所谓的“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程序,破产程序称为大门,而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是一个个具体的程序,称为小门。 “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既有重合,也有区别。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开始的原因是相同的,即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学理上称为现金流量标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称为资产负债表标准。 破产法上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启动原因的是“现金流量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的双重标准。不仅要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求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使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如果能够确定其具有清偿能力时,也不能认为其已经具有破产清算原因,从而避免了有些企业有财产无法出卖,在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下被宣告破产的可能。相比破产清算、和解程序,重整程序还有自己特殊的开始原因,即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能性时,也可以对其开始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较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较宽松。但是,一些国家对重整附加了一个比破产程序或者和解程序更加严格的条件,即“债务人须有重建的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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