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组成的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管理的全部财产,以及在破产宣告后和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清算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破产企业拖欠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申请。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