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包人拖延拒不竣工验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吗? |
释义 | 【案情简介】 某能源公司与远大工程有限公司就节能研发中心项目,双方签订《节能研发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的内容和范围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包括变更、签证等)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竣工验收条款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包含竣工图),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约定,工程完工后付款到8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到95%,留5%的质保金。承包人完工后向发包人交付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但时隔6年之久,该工程一直未能竣工验收。承包人还有400多万的工程款没有拿到,其中包含5%的质保金。承包人多次向发包人催要剩余的工程价款,发包人都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承包人催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律师分析】 1、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付款,理由能否成立?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达到上述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而本案中,发包人收到竣工资料后一直拖延,导致工程迟迟不能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案涉工程已经竣工有6年之久,一直未能验收的责任在于发包人,而并非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未能及时组织验收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组织竣工验收的主动权在发包人,发包人不能以自己不验收主动违约而追求违约的后果,显然对承包人极不公平,承包人可以要求其履行竣工验收义务,赔偿损失。 2、若验收合格是付款条件,发包人不组织验收,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本案中,发包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付款到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到95%。而案涉工程一直未通过验收,因此不满足支付工程款95%的条件,同时,质保金也未起算。发包人认为,工程验收合格是付款95%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起算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案涉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质保金也无从起算。但承包人认为,工程未能验收的责任不在于自己,如果发包人一直不验收,则工程款遥遥无期。验不验收的决定权在于发包人,而不在承包人,承包人只有配合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59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工程完工6年之久,发包人都不组织竣工验收,已经严重背离了合同的初衷。如果仍将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对承包人显然不公平。无论发包人出于何种目的考量,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不组织验收,构成了《民法典》第159条规定的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因此,法院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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