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赌协议中要求回购股权的约定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释义 | 对赌协议在法律合同中称为《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既可以由目标公司与投资人签订,也可以由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签订。目标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向投资人作出业绩承诺或者IPO上市承诺,承诺未实现的,投资人有权要求现金补偿或回购股权。 但由于对赌协议涉及公司,因此此协议不但要符合《民法典》相关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公司法》对公司的强制性或者效力性条款约定,否则如果因对赌协议诉诸于法院,法院审理中就会根据《公司法》、深交所与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回购股权、现金补偿的诉讼请求。 大多数情况下,笔者建议大家简单记住: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对赌有效。 《估值调整协议》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其效力认定应以符合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为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相关交易如不构成违背公序良俗或并非违反落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对赌协议认定有效,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 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果涉及股权回购,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股份回购“而触发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需要经减资程序,公司才能够回购股权。未经减资程序的,投资者无法取回投资款,人民法院将会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减资程序又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因此实践中陷入对赌协议无法得到法官支持的死循环。 一般而言,投资方均以溢价投资方式对融资公司进行资本金的注入,而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作为融资方的原始股东,提前享受到了目标公司的资产增值带来的股权价值增加,因此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作为对赌条款的相对方,应对投资人直接承担补偿责任。 因此,在设计《估值调整协议》的时候,尽可能将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加入进来,使控股股东对投资人进行补偿。 附估值调整协议模板的主要条款: 3.业绩承诺未实现 3.1.业绩承诺未实现的,甲方有权在核算时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从本条约定的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方式获得补偿或回购退出,前述时间内未作出选择的,视为选择了现金补偿方式。 3.2.责任方 3.2.1.各方确认,由乙方与丙方共同承担补偿或回购责任,即由乙方与丙方共同作为责任方;乙方与丙方对补偿或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2.2.责任承担顺序: 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履行责任,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补偿或回购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全部或部分补偿或回购义务。 3.3.现金补偿方式 3.3.1.选择此种方式时,责任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现金补偿。 3.3.2.现金补偿金额 现金补偿金额=增资款*(1-承诺期实现值之和/承诺期承诺值之和) 3.4.股权补偿方式 3.4.1.选择此种方式时,责任方应按约定向甲方补偿股权。 3.4.2.补偿股权比例计算方式:增资款*(1-承诺期实现值之和/承诺期承诺值之和)/公司估值。 公司估值= 万元。各方一致确认,本条款所称“公司估值”仅作计算补偿股权比例之用。 3.4.3.补偿股权方式: 3.4.3.1.乙方补偿股权方式:乙方公积金转增股本,仅增加甲方对应的注册资本,其他股东对应的注册资本不变,以此实现按上述比例补偿股权。 3.4.3.2.丙方补偿股权方式:以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甲方转让所持乙方股权。“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超过1元的,转让价款由丙方负担,丙方应将同等金额提前支付至甲方。 4.上市承诺 4.1.在增资款全部支付之日起_年内(上市承诺期),乙方实现合格上市。 4.2.“合格上市”是指:乙方(或重组后其他包括乙方业务和资产的上市主体)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知名证券交易所(详见附件列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上市时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 元)或等值外币且融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 元)或等值外币。 5.上市承诺未实现 5.1.上市承诺未实现的,甲方有权在回购期内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按约定价格回购甲方股权。回购期内甲方未发出回购通知要求的,不得再要求回购。 5.2.回购期:上市承诺期满后的6个月内。 5.3.回购方:乙方与丙方共同承担回购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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