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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根据法律规定和仲裁实践经验,仲裁调解大致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应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2)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3)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2、进行阶段
    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2)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3)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4)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5)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6)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
    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
    我们可以看出,职员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需要在两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提出得到司法救济的请求,若在一年内都未提出,相关当事人是会失去胜诉权的,对于逾期提出仲裁请求的,仲裁机构是有权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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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