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规定具体如下: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4、调解参加人:⑴交通事故当事人;⑵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⑶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8、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⑴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⑵责任认定;⑶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⑷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1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12、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13、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⑴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⑵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⑷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⑺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⑻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⑼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⑽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⑾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一、交通事故报案有效时间是多长 交通事故报案有效时间多长,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多久 1、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2、24小时内。 (1)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2)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3、1日前。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3日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逃逸交通事故,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2)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复核;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后之日起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内将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状态。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3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 6、5日内。 (1)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4)当道路交通事故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5日内提交。 7、7日内。 (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7日内,案件主办民警应当与协办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设区的报纸上刊登认尸启事。 8、10日。 (1)检验尸体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 9、20日内。检验、鉴定应当约定在20日内完成; 10、30日。 (1)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在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2)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嫌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予以撤销;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1、60日。 (1)检验、鉴定的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2)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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