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张就职于一家服装设计公司。后来公司为了提高小张的业务水平,准备派小张去法国一家服装设计培训机构培训,费用10万元由公司承担,但是小张必须在公司服务5年。小张学成归来后,在原服装设计公司工作3年后准备"跳槽"。此时原服装设计公司可以要求小张支付违约金吗?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由此可以看出,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具体到本案中,公司为小张支付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服务期为5年,而小张工作了3年,还有2年才到服务期。所以小张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