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是否应该被归类为商品房? |
释义 | 安置房与商品房的主要区别在于产权、质量和交易时间。安置房通常不具备完全产权和完全土地使用权,质量较低且监管不力,交易时间受限制;而商品房具备完全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质量较高,交易时间灵活。 法律分析 二者是不等同的,在以下一些方面有区别: 1、产权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2、质量上的区别。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 3、交易时间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拓展延伸 安置房的法律地位与归属问题 安置房的法律地位与归属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安置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为了解决城市拆迁、灾害救助等问题而提供给特定群体的住房。然而,安置房的归类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安置房应被归类为商品房,因为其具备了住房的基本属性,并且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安置房应被归类为公共福利性住房,因为其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并由政府提供或管理。无论如何,解决安置房的法律地位与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政策、法律和社会公众意见,以确保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发展。 结语 安置房的法律地位与归属问题备受关注。有人认为安置房应被归类为商品房,因其具备住房属性且可交易;而有人认为其应为公共福利性住房,由政府提供。解决此问题需综合考虑政策、法律和公众意见,确保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此外,安置房与商品房在产权、质量和交易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需引起注意。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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