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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
释义
    司法实务中,如何计算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在评说恶意透支数额计算标准不同方案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初步的意见。
    .恶意透支数额计算标准不同方案之评析
    刑法仅笼统地规定犯罪数额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加重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但由于恶意透支的特殊性,其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存在与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冒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犯罪数额标准不一致之处。理论界、实务部门对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标准提出了几种不同的方案,值得研究。
    一种方案采单一标准,即明确规定一个数额,达到此数额即构成犯罪。但对具体的数额起点,又有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就是采取的单一标准。有的论者认为,考虑到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为了缩小打击面,体现刑罚的谦抑性,以
    2,000元
    3,000元作为该罪定罪起点。(注:周仰虎、于英君:《论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法学》1996年第9期,第24页。)有的则认为,《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统一了各发卡银行允许透支的限额(普通卡
    5,000元,金卡1万元)和期限(60天),持卡人在章程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透支是一种权利,
    5,000元作为定案标准过低。
    另一种方案则采分类标准。认为目前我国各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限额各不相同,单一标准不合理,应本着刑事司法与信用卡章程相衔接的精神,根据不同信用卡的透支限额分类确定刑法上恶意透支的数额。(注:罗会宝:《关于信用卡透支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第75页。)
    第三种方案则认为单一标准和分类标准各有利弊,结合目前各发卡银行信用卡透支限额的不同规定,拟采用倍数数额标准为宜。比如,有的论者主张,以规范的信用卡章程为蓝本,规定凡超过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善意透支额5倍或10倍以上的,可认定为恶意透支犯罪。(注:刘华:《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法学》1996年第9期,第27页。)有的主张用超过透支限额的一定倍数并应高于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作为犯罪起点标准为宜。(注:王建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及其审判原则》,《法学》1997年第3期,第51页。)
    笔者认为,从法益保护以及正确理解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范围的角度分析,采取单一标准是妥当的,但确定该数额的起点标准应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透支限额相衔接,而非与各具体的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限额相衔接,而《办法》规定的透支限额为
    5,000元,在此意义上,笔者赞同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的
    5,000元标准。事实上,即使规定透支限额较低的信用卡,其发卡银行也规定恶意透支
    5,000元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比如,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规定透支的限额为200元,但其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恶意透支骗取财物
    5,000元以上的,银行应报送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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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3: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