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待费按照收入的5‰怎么算汇算清缴 |
释义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包括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用,其中包括工程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因此,在建工程发生的招待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即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法律分析 【问题】 2010年我公司正在建设自己的大楼,工程相关的招待费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具体处理是:借记“在建工程——招待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没有进入当期费用。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按照销售收入乘以5‰或者业务招待费乘以60%孰低的办法处理?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包括工程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由此可见,在建工程发生的招待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结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在建工程中发生的招待费,可以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建设自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包括工程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因此,在税务处理上,可按照销售收入乘以5‰或业务招待费乘以60%的办法处理,以孰低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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