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注销失踪人口户籍需要的资料如下: 1、《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2、《刊出户口告知书》; 3、《入伍通知书》; 4、《刊出户口通知》; 5、《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综上所述,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短长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失踪的确定地认为是由法院,法定期限是两年。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