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同一时间形成且因无对照样本原件材料,能否委托鉴定? |
释义 | 【事实理由】 2020年11月16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技师工作。2021年11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2020年12月13日,原告填写《某入职申请表》,原告写明了应聘岗位、岗位工号及个人基本信息,在填表人申明栏、入职培训栏,原告均签了自己的名字。在《某入职申请表》下半部分公司填写部分,被告填写了原告的入职时间、所属部门、职务、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人事部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均签署了同意转正的意见,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填写的内容是在自己离职后被告私自填写,并非当初形成,原告要求对该填写内容与个人填写的内容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进行鉴定。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委托鉴定,但因无对照样本原件材料致使无法委托鉴定。 【争议焦点】 非同一时间形成且因无对照样本原件材料,能否委托鉴定? 【法院认为】 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含用人单位名称、劳动在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基本条款。但因用人单位的性质、规模、管理模式不同,在劳动关系形成后,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了入职登记表、聘用登记表、聘用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对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约定,虽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原告在入职后填写了《某入职申请表》,被告公司填写了入职时间、职务、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的构成等内容,该入职申请表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应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故被告不需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原告认为《某入职申请表》中被告公司填写的入职时间、职务、合同期限等内容与自己填写的内容是在其离职后被告公司补充填写的,并非同一时间形成,但因无对照样本原件材料致使无法委托鉴定,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原告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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