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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人需承担哪些义务来确保保管合同的有效性?
释义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保管义务,包括妥善保管、按约定保管、亲自保管;不得使用保管物;及时返还保管物;并有危险告知和孳息返还义务。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告知物品瑕疵、声明贵重物品。保管合同可被解除,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在未约定保管期间有解除权,但有行使期限。
    法律分析
    一、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义务。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
    2、告知义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中的一种,在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那一刻起才会成立。然而,这样的合同也是可能出现解除的情况。一般而言,对于保管合同的解除,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而在未约定保管期间时保管人才有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有行使期限,当事人不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会导致权利消灭。
    结语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方式保管物品、亲自保管物品、不得使用保管物、返还保管物、危险告知义务和孳息返还义务。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报酬、告知保管物的瑕疵或特殊措施、声明贵重物品。保管合同的解除权一般由寄存人行使,保管人在未约定保管期间时才有解除权,但需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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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