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环境行政案件的处理一般会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等的程序,最后才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违反程序作出的处罚,被处罚的环境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行政处罚的请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