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宁行政复议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集中全市行政复议职权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规范集中行政复议职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复议机关调 整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市政府负责管辖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在济宁市级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市政府不再受理不服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在县(市、区)的派出机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 在现行推行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一级政府只设一个复议机构,其他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修改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现有的行政复议权告知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要求为: (一)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在县(市、区)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该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具体要求:属于复议前置的,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复议前置济宁行政复议的,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在济宁市级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不变。 三、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理顺调整后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体制。加强机构建设,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在政府法制机构内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各项职能。落实办公设备、办案经费,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条件与今后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强化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保证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要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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