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养老院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开办养老院需具备法人资格、合法身份、相关规范和标准、基本生活设施、经费等条件,并提交申请书、资格证明、场所证明等文件。申办人需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养老院需满足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拥有相关证件、章程,以及专业人员。 法律分析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开办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4、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5、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30平方米,每张床位用地面积20至25平方米,每张床位不少于1万元的开办经费; 6、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定,且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7、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和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8、国家、省、市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其他规范和条件。 一、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总之,凡具备相应条件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养老院内部需要拥有固定的服务区、生活区、室外及室内休息场所,并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同时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 结语 养老院的设立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合法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养老机构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提供足够的床位数量;满足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符合标准,有足够的开办经费;依法获得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拥有适应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其他国家、省、市规定的规范和条件。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资格证明文件、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等文件。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证明文件等。总之,满足条件的申办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养老院内部需具备服务区、生活区、休息场所,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有足够的经费和相关证件,并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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