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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纠纷要怎么处理
释义
    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签订的无效施工合同导致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应根据双方过错和责任大小确定。损失范围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另有规定除外。未办理批准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履行义务的效力,对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1.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即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拓展延伸
    工程转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案
    工程转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案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纠纷,通过对话和谈判寻求共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由双方自愿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仲裁是一种更正式的解决方式,由具有仲裁资格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双方当事人可以考虑提起诉讼,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审理。在整个解决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配合解决方案的执行。最终目标是通过合理、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恢复工程转包合同的正常进行。
    结语
    对于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签订的无效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这些损失范围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等直接与工程有关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在解决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寻求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恢复工程转包合同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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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4: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