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订买卖合同属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