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很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这样的: 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请求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原告。 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殊不知,《民法典》实施后还有三项民事权利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分别是家务补偿、经济补助金、损害赔偿。 一、家务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经济帮助金 《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下附上思维导图,供大家参考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