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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租人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释义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作为出租人,当然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对承租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房子负责。
    1、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和收据;
    2、出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金额的保证金;
    3、租赁期限已满而又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迁出,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二、租房合同纠纷的常见证据有哪些
    1.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公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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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4: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