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由于债权人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情形。此时,为了使合同关系尽快归于消灭,《民法典》第570~574条规定了提存制度,允许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选而消灭债务。关于提存制度需要把握以下五点: 第一,在什么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二,提存什么时候成立?《民法典》第571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三,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该通知债权人吗?《民法典》第57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四,提存的风险由谁承担?《民法典》第57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债权人何时可以领取提存物?《民法典》第57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