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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院: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诉讼这样判!
释义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刘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之后刘某略有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张某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刘某辩称其收到了张某支付的款项130万元,剩余确实90万元未偿还,其并未向张某出具借条,涉案款项虽打入本人账户,但其并不是涉案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
    历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借给刘某,并通过微信向刘某索要,刘某未明确否认借款事实。 刘某辩称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但并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改)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在原告对借款主张提供初步证明后,被告抗辩非借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历城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某9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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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