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建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债务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只有当当事人互相对待,一方不履行,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时,才有必要产生另一种抗辩权; 2、合同的履行有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先履行人在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抗辩权,其前提是权利人有先履行义务; 3、履行方必须掌握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即使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没有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基础,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