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几种?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方履行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未能提供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通过规定不安抗辩权,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并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具有对价关系,主张权利方先履行且债务已到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财产转移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若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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