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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院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最高院认可不安抗辩权需满足条件,包括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抗辩权与请求权有区别,抗辩权是权利人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防御而非攻击;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实现。抗辩权针对请求权,阻止其实现,而请求权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法律分析
    一、最高院不安抗辩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1、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抗辩权与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1、抗辩权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先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抗辩权与请求权有所区别,抗辩权针对请求权,通过阻止请求权来拒绝履行义务,而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特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与请求权在效力和作用上有所不同,但并非互相排斥,而是相互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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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