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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一、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1、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是: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2)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辖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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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