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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为必然趋势
释义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2023年9月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现征求期限已经届满。
    
    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前款规定的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
     这两条规定内容,充实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内容,查阅方式方法,同时也作出了部分的限制性约束,对以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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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