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以教育为主 |
释义 | 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具体请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离开现场或者尚未离开现场,双方当事人自愿就医疗费用自愿互相承担的,应当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二)案发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离开现场或者尚未离开现场,同时离开现场的一方对另一方损害赔偿一方提出要求承担医疗费用的,应当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三)案发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在调解协议内容内容不清楚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离开现场的一方对另一方损害赔偿一方提出要求承担医疗费用的,应当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四)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离开现场的一方对另一方损害赔偿一方提出要求承担医疗费用的,应当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五)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离开现场的一方对另一方损害赔偿一方提出要求承担医疗费用的,应当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六)当事人离开现场,在现场并未和解的,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上述规定既关系到家属如何处理医疗费纠纷的问题,也关系到家属对于医疗费赔偿多少应该如何让当事人协商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家属可以让当事人协商的方式解决医疗费纠纷,或者至少一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费纠纷。具体方式可以是,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医疗费纠纷,或者能够实质性的解决就解决实质性的医疗费纠纷。 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是 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是,犯罪嫌疑人符合普通人的生理特征时,就应当被辨别,本案中是个例,还有生理缺陷。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少年被强奸后离家出走,且母亲拿刀追击的情况,警方是有一定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但是,可能性并不大,因为针对该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太小,而且现在已经发生,没法知道该少年具体经过了什么。 就像你撞了别人家的东西,偷偷扔出去,到底是没人管,还是人家急着回家啊?所以如果该少年的行为本身也不是那么极端,比如直接拿刀子伤人之类的,那么警方会按照其实施犯罪的行为处理。同时,因为当年本事,我国的法律以强奸罪量刑。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危害性大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二)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涉嫌非法拘禁等其他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治安案件是刑事案件。这不同于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必须关在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看守所,治安案件在哪查关在哪查,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看守所的办公室名叫治安处罚社区看守所。 治安案件是属于公安机关的“三大类特殊案件”之一,特殊到应该去其他警察所在的派出所刑警队侦查。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到刑侦队并且通知看守所释放案犯。治安案件的打击是公安机关刑警队和派出所刑警队。公安机关刑警队负责将治安案件转送到刑侦队的,比如持刀伤人。派出所刑警队也是通过刑侦队转送到看守所的。 既然是特殊案件,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应该大致相同,理论上警察是可以相互串门的。也就是说,在刑侦队办案期间,由刑侦队负责刑事侦查犯罪的侦查起诉,由公安局刑警队负责案犯的移送、领取和移送到看守所的办理。看守所里由刑警队负责刑事犯罪的审查,通常刑警队要负责对证据的核查,包括走访现场和关押了罪犯的办案机关核查。看守所刑警队在检查完被关押人员后,还要进行法律讯问,这种羁押期内的讯问比较复杂,不止受刑讯逼供的影响,还要受被关押人员强制思想教育的影响。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必须通过刑警队,而特殊刑事案件尤其是治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刑警队配合刑警队其他各侦查组。 比如持刀伤人、劫财的交通事故的犯罪分子寻找获利的通道等等。刑警队、刑侦队(或者刑警队)没法通过照片、视频和勘验来做任何审查,是直接做笔录。治安案件案犯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办案机关要在案犯的门上贴公告,要求在搜查所的时候出示身份证件。但是由于派出所和看守所刑警队就那么一两个人,即使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效果也不会很好。因为要是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没有收集足够证据而强制释放,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按照现行行政处罚执行的可能性比较小,可能就要变更到有专门制裁刑事犯罪的机关去执行了。 这些案件要是由治安案件转送到刑警队再转到看守所,就会造成串供和强制思想教育更多的问题。另外,关押的人员越多,对公安机关的办案压力也越大。更何况有的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不清楚案犯下落,这种情况下,由治安案件转送到刑警队办理也是存在风险的。刑侦队的侦查规模和检察院是有不同的,检察院的人手比较足,而刑侦队的侦查规模比较小,比如搜捕和刑事拘留需要检察院立案之后,。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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