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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1年后,他向前妻索回恋爱期间的买房借款200万元
释义
    一、基本案情:
    吴先生与陈女士自由恋爱4年后,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女儿在2017年4月出生,二人拌嘴吵架现象日渐增多,矛盾越来越大,且陈女士脾气越来越怪,甚至对吴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吴先生实在无法忍受,于2021年9月提起离婚诉讼,北京某法院经审理,在2022年10月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并没有处理财产及债务问题。离婚判决生效后,吴先生向律师倾诉苦衷,说在谈恋爱期间的2015年2月曾向陈女士转款200万元,借给其买房,但是没有借条及合同,只有转账流水,而陈女士又不认可是借款,至今未还。经过了解全部情况及认真分析相应证据,李力争律师认为胜诉面还是比较大的,于是在2023年7月代理吴先生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诉讼启动后,陈女士进行了答辩,认为吴先生转账给其的200万元非民间借款法律关系,而是为建立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吴先生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同时称二人在婚前签订了夫妻约定财产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此房产已明确约定归自己个人财产,吴先生无权主张此财产权。退一步说,自2015年2月转款至2022年10月离婚,时间接近8年,吴先生从未主张过此款为借贷关系或主张过要求清偿,即使存在借贷关系,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得到支持。所以请求依法驳回吴先生的诉讼,保障其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吴先生与陈女士恋爱期间,出借本金200万元用于购房的事实,有吴先生提交的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依法应予确认。陈女士关于案涉200万元款项系吴先生为建立婚姻关系赠与的辩解意见,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双方之间聊天记录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陈女士辩称吴先生的主张已超诉讼时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案件分析及启示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在司法实务中,这是个比较难辨别、也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受理案件后,我们需要对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及辨别,尤其现在微信、抖音等自媒体使用普遍的情况下,必须仔细分析双方交流的每一项内容,得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最后定性。所以对证据全面深入的逻辑分析非常重要。
    在本案中,李力争律师对微信内容进行多次研读分析,从双方海量的聊天记录中,得出吴先生本意是帮助陈女士买房,而不是要赠与她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借贷关系成立。尽管事情已经过去8年,但是合法有效,也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恋爱期间的借款也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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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