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已经申报成功的个税修改程序如下: 修改往期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如果软件内保存有历史申报数据,按下列操作步骤导入修改,重新申报超过24个月的申报数据无法进行修改。 1. 进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明细申报数据管理模块后,选择需要重新申报的所属月份,记住与之对应的填表日期,点击左下角的新增申报表按钮; 2. 将所得期间调整为需要补报的所属月份,然后点击导入按钮; 3. 导入类别选择从往期申报表数据中导入选项,点击下一步; 4. 找到需要导入的往期申报数据所对应的填表日期,选中后点击确定按钮; 5. 点击下一步按钮; 6. 初次使用导入功能时,先设置对应关系,将右侧的文件列头选择与左侧表格列头的内容一致。然后,点击完成按钮; 7. 数据导入后,会出现导入数据成功的提示信息。此时,可以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向税务机关提交按钮。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